前言:本认证规则规定了固定污染源烟气排放连续监测系统运营服务认证实施规则的适用范围、认证模式、认证的基本环节、认证依据、认证实施的基本要求、认证证书、认证标志的使用及收费等内容。
本认证规则是对《固定污染源烟气排放连续监测系统运营服务认证实施规则》(CCAEPI-RG-ES-002-2020)的修订。
本认证规则首次发布于 2016 年,2018 年为第一次修订,2020 年为第二次修订,本次为第三次修订。
自本认证规则实施之日起,《固定污染源烟气排放连续监测系统运营服务认证实施规则》(CCAEPI-RG-ES-002-2020)废止。
本认证规则由中环协(北京)认证中心组织制订。
本认证规则主要起草人:廖小卿、张坤、高晓晶、莫杏梅、何佳凝、周茜。
本认证实施规则自 2021 年 09 月 01 日起实施。
本认证规则由中环协(北京)认证中心解释。
1.适用范围
本认证规则规定了固定污染源烟气排放连续监测系统运营服务认证的认证模式、认证的基本环节、认证依据、认证实施的基本要求、认证证书、认证标志的使用及收费等内容。
本认证规则适用于固定污染源烟气排放连续监测系统运营服务认证,运营因子包括SO2、NOX、HCl、CO、颗粒物、重金属、挥发性有机物。
2.认证模式
现场审查 + 认证后监督
3.认证的基本环节
认证的主要环节包括:认证申请、申请评审、现场审查、复核、认证决定、认证后监督。
4.认证依据
RJGF 302-2021 自动监控系统运营服务认证技术规范
5.认证实施的基本要求
5.1 认证申请
5.1.1 申请中环协(北京)认证中心的ces中国环境服务认证证书(固定污染源烟气排放连续监测系统运营服务认证)等级划分
根据企业运营规模及服务质量保证能力,分为固定污染源烟气排放连续监测系统运营服务认证一级、二级和三级三个级别,具体要求参见下表:
固定污染源烟气排放连续监测系统运营服务认证分级和要求
5.1.2 申请项目划分
固定污染源烟气排放连续监测系统运营服务划分以下运营因子:SO2、NOX、HCl、CO、颗粒物、重金属、挥发性有机物,申请单位根据运营情况可以单项或多项申请。
5.1.3 申请文件
申请认证应提交正式申请,并随附以下文件:
(1)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或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复印件;
(2)运营管理制度;
(3)最近一次内部质量评审计划及内部质量评审报告;
(4)与运营因子相匹配的检测/比对所需的仪器设备校准报告/检定证书;
(5)按申请日期起算前三年内的运营项目统计表(含项目名称、点位数量、运营因子);
(6)在有效期内的委托运营合同,运营项目应覆盖所有申报的因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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