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环境保护产品评价管理办法(试行)
广东省环境保护产品评价管理办法(试行)总共有七章。
广东省环境污染治理设施运行服务能力评价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国务院关于促进市场公平竞争维护市场正常秩序的若干意见》中关于“发挥行业协会商会的自律作用”的精神,为适应生态环境保护和经济社会发展需要,进一步推动广东省环境保护产业技术进步,规范我省环保产品市场,促进我省环境保护新技术、新产品的推广应用,依据《广东省环境保护产业协会章程》和我省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广东省环境保护产品评价,是针对广东省环境保护产业协会(以下简称“我会”)会员单位开展的、立足于行业自律的自愿性第三方评价活动,遵循“会员自愿申请、社会自主采信、行业自律措施”原则,依据相应产品标准要求,按照规定的程序和评价指标,对相关单位申请的产品进行评价并发放证书,并将评价结果向社会公开,供公众监督和有关部门、机构及组织采用。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广东省环境保护产品,是指用于防治环境污染、保护生态环境的技术装备和有关材料、药剂、环境监测仪器、设备及环境友好产品,范围包括:水污染治理产品;大气污染治理产品;固体废弃物处理处置产品;噪声与震动控制产品;防护放射性与电磁波污染的产品;与环境保护相关的药剂与材料;环境监测专用仪器、设备;其它环保产品。
第四条 广东省环境保护产品评价不作为任何市场准入条件,与行政许可、资质审批无关,不向申请单位收取评价费用。
第五条 凡在广东省范围内从事环境保护产品生产、销售的单位,其产品符合申请范围,生产企业或代理商均可自愿申请广东省环境保护产品评价。
广东省环境保护产品评价管理办法(试行)第二章 申报条件
第六条 申请广东省环保产品评价的单位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为广东省环境保护产业协会会员;
(二)具有固定的办公场所、生产场所,及相应的生产设备;
(三)具有健全的质量管理体系,以及对应的质量检测能力;
(四)申报产品属于广东省环保产品范围,符合国家产业发展政策,不属于限制使用或即将淘汰产品;
(五)产品标准执行国家、行业或经备案的团体标准、企业标准。
第七条 申报广东省环保产品评价的单位,应提交下列材料:
(一)评价申请表(附件1);
(二)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或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复印件;
(三)广东省环境保护产业协会会员证书;
(四)生产场所自有产权证明或租赁合同复印件;
(五)申报产品介绍;
(六)申请产品执行的质量标准复印件;
(七)第三方有CMA资质机构出具的一年内的产品检验报告,检测指标及性能参数应符合相关标准要求;
(八)申请产品的主要用户名录,及二个以上用户单位意见;
(九)申请产品的其他相关资料(如认证证书,高新技术企业、专精特新、小巨人证书、实用新型专利、发明专利,产品鉴定证书,产品鉴定证书、获奖证书等)。
第八条 已经国家有关行政主管部门认证、认定、认可的产品,由我会现场考察确认后,颁发广东省环境保护产品评价证书。
第九条 未经国家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批准认证、认定、认可的产品,由我会根据申请单位的申报材料结合现场核查情况,按照评价指标进行评价,得出评价结论。
广东省环境保护产品评价管理办法(试行)第三章 评价程序
第十条 原则上我会每季度组织一次评价申报工作,每批次申报前在协会网站、微信公众号发送申报通知。
第十一条 申请单位应将申报材料递交我会。我会对申请材料齐全、符合规定要求的予以受理;对申请材料不全或不符合规定要求的,告知申请人应补充的材料,对在规定时间内提交补充申请材料的,予以受理;对申请事项不属于本办法适用范围的不予受理。
第十二条 我会受理申请后,将按照程序组织专家组开展现场核查工作。专家组现场核查重点是申报材料的真实性、产品质量管理体系建立和保持情况,并形成现场核查结论。对未通过的单位,现场告知理由。
第十三条 我会成立环境保护产品评价评审委员会。现场核查结束后,将核查合格名单提交评审委员会审核。
第十四条 我会对通过评审委员会审核的单位在我会网站及微信公众号向社会公示五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后核发证书。
第十五条 现场核查及评审委员会审核实行一票否决制。对列入国家信用信息严重失信主体相关名录、近一年内受到行政处罚或申请产品近一年内容出现过重大责任事故的申请单位,实行一票否决。
广东省环境保护产品评价管理办法(试行)第四章 证书
第十六条 广东省环境保护产品评价证书采用统一样式、统一编号,包括下列主要内容:
(一)单位名称、法定代表人、工商注册登记或者事业单位登记地址;
(二)产品型号、名称;
(三)产品执行标准
(四)发证日期和证书编号;
(五)证书有效期限;
(六)发证单位名称和印章。
第十七条 广东省环境保护产品评价有效期为三年。
第十八条 持证单位分立、合并,或者变更单位名称、法定代表人、登记地址等事项,需要变更证书的,向我会提交下列申请材料:
(一)广东省环境保护产品评价证书变更申请表(附件2);
(二)变更后的营业执照复印件或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复印件;
(三)广东省环境保护产品评价证书原件;
(四)单位发生分立、合并的,还应提供生产场所产权证明或租赁合同,本单位技术人员、生产人员的劳动合同及社会保险基金管理机构出具的缴纳社会保险费用的证明。
广东省环境保护产品评价管理办法(试行)第五章 证书有效性保持
第十九条 评价证书实行年检制度。持证单位获证满一年后,我会每年度进行年度审查。持证单位应自觉接受年度审查。
第二十条 持证单位应在每年三月底前,对上一年获证产品生产情况进行年度评估,填写广东省环境保护产品年度报告表(附件3),并提交我会。
第二十一条 年度审查的重点是确认持证单位持续符合产品标准要求,以及持证期间产品生产、质检情况。我会根据持证单位上一年的产品生产情况,抽查部分持证单位生产现场,根据广东省环境保护产品年度报告表和现场抽查情况对持证单位做出年审结论,并告知持证单位年审结论。
第二十二条 持证单位证书到期后,应重新提出申请。
第二十三条 持证单位有下列情节之一的,一经核实,我会可根据情节轻重,进行公开通报或取消证书。
(一)不按照要求年审或年审不合格的;
(二)在取得证书和年审过程中徇私舞弊、弄虚作假的;
(三)出卖、转让、出借、涂改、伪造证书的;
(四)因获证产品质量原因造成重大安全事故的;
(五)被行政主管部门通报或处罚的;
(六)持证单位分立、合并,技术人员、现场运行人员等影响运行服务能力的条件发生较大变化未及时申请变更的;
(七)其他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
第二十四条 我会将在网站、微信公众号及时公开持证单位证书保持情况。
广东省环境保护产品评价管理办法(试行)第六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五条 评价工作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政策和本办法的规定,保证能力评价结果的公正性、一致性和完整性。严格执行自律机制,接受会员和社会公众的质询和监督,认真对待和处理能力评价过程中的投诉和反馈信息。不强迫或变相强迫企业参加能力评价。
第二十六条 申请单位在申请评价过程中,不得有隐瞒事实、弄虚作假、行贿等行为。如发现有上述行为的,取消其申报资格;对已获得证书的,取消其证书并予以公告,两年内不得重新申请。因虚假申报对社会公众利益造成损害或引发纠纷的,由申请单位及其有关责任人承担相关责任。
第二十七条 申报单位获得能力评价证书后,须自觉接受发证单位和社会各界的监督。
第二十八条 我会对评价实行统一管理和组织实施,对核发证书的真实性和有效性负责,并实施监督。
广东省环境保护产品评价管理办法(试行)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由广东省环境保护产业协会负责解释。
第三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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