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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环境污染治理设施运行服务能力评价管理办法(试行)

发布时间:2024.01.15
信息摘要:
广东省环境污染治理设施运行服务能力评价管理办法(试行)

广东省环境污染治理设施运行服务能力评价管理办法(试行)

 

广东省环境污染治理设施运行服务能力评价管理办法(试行总共有8章。


广东省环境污染治理设施运行服务能力评价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国务院关于促进市场公平竞争维护市场正常秩序的若干意见》中关于“发挥行业协会商会的自律作用”的精神,为适应生态环境保护和经济社会发展需要,规范环境污染治理设施运行市场,促进行业健康有序发展,提高服务质量,加强行业自律,依据《广东省环境保护产业协会章程》和我省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环境污染治理设施运行服务,是指从事污染物处理处置设施运行的有偿社会化服务活动,或者根据合同承担他人环境污染治理设施运行管理的有偿服务活动。本办法包含自动监测仪器运维服务。

第三条  本办法所指能力评价,是针对广东省环境保护产业协会(以下简称“我会”)会员单位开展的、立足于行业自律的自愿性第三方评价活动,遵循“会员自愿申请、社会自主采信、行业自律措施”原则,按照规定的程序和评价指标,对相关单位提供环境污染治理设施运行服务的能力进行评价并发放证书,并将评价结果向社会公开,供公众监督和有关部门、机构及组织采用。

第四条  能力评价不作为任何市场准入条件,与行政许可、资质审批无关,不向申请单位收取评价费用。

第五条  能力评价按照环境污染治理设施特征进行分类,包括生活污水处理(城镇集中式生活污水、分散式生活污水)、工业废水处理(工业园区废水、非工业园区废水)、渗滤液处理、除尘脱硫脱硝、工业废气处理、固体废物处理处置(工业固体废物(不含危险废物)处理处置、有机废物处理处置、生活垃圾处理处置)、自动连续监测(地表水、水污染源)、自动连续监测(环境空气、固定污染源烟气)等八个专业类别。每个专业类别按照运行服务能力从高到低分为甲级、乙级和临时。


广东省环境污染治理设施运行服务能力评价管理办法(试行)第二章  申报条件

第六条  申请能力评价的单位应具备以下基础条件:

(一)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为广东省环境保护产业协会会员;

(二)有固定的办公和实验场所;

(三)具有与其运行服务类别相适应的质量管理体系,以及污染因子检测能力和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能力;

(四)配备有从事环境污染治理设施运行服务的专业人员,并持有专业化培训合格证书,定期接受继续教育。

第七条  申报能力评价的单位,应提交下列材料:

(一)能力评价申请表(附件1);

(二)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或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复印件;

(三)广东省环境保护产业协会会员证书;

(四)工作场所自有产权证明或租赁合同复印件;

(五)专业技术人员及运行人员的身份证、劳动合同、社会保险证明(近三个月)、专业技术资格证书、培训证书等复印件;

(六)合同有效期内的运行服务业绩实例,包括运行项目简介、委托运行合同、用户意见,及第三方具有CMA资质单位出具的运行效果检测报告;

(七)检测化验的相关能力证明,包括:检测能力简介、检测仪器台账,及检测技术人员相关培训证书、身份证、劳动合同、社会保险证明(近三个月)等复印件;

(八)运行服务质量保证体系文件和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

(九)污染治理设施运行服务单位行业自律承诺书(附件2);

(十)能够证明申请单位运行服务能力的其他证明材料。

第八条  能力评价的内容,包括运行质量管理、检测能力、运行专业人员和运行实践服务四个方面。各专业类别、各级别的评价指标见《污染治理设施运行服务能力评价指标》(附件3)。

 

广东省环境污染治理设施运行服务能力评价管理办法(试行)第三章  评价程序

第九条  原则上我会每季度组织一次能力评价申报工作,每批次申报前在协会网站、微信公众号发送申报通知。

第十条  申请单位应将申报材料递交我会。我会对申请材料齐全、符合规定要求的予以受理;对申请材料不全或不符合规定要求的,告知申请人应补充的材料,对在规定时间内提交补充申请材料的,予以受理;对申请事项不属于本办法适用范围的不予受理。

第十一条  我会受理申请后,将按照程序组织专家组开展现场核查工作。专家组现场核查重点是申报材料的真实性、运行服务质量管理体系建立和保持情况,以及运行项目(从运行服务业绩中随机抽取)现场的运行情况,并形成现场核查结论。对未通过的单位,现场告知理由。

第十二条  我会成立环境污染治理设施运营服务能力评价证书评审委员会。现场核查结束后,将核查合格名单提交评审委员会审核。

第十三条  我会对通过评审委员会审核的单位在我会网站及微信公众号向社会公示五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后核发证书。

第十四条  现场核查及评审委员会审核实行一票否决制。对列入国家信用信息严重失信主体相关名录或近一年内受到行政处罚的申请单位,或现场核查的项目近一年内容出现过重大责任事故或受到过行政处罚,实行一票否决。

 

广东省环境污染治理设施运行服务能力评价管理办法(试行)第四章  证书

第十五条  环境污染治理设施运行服务能力评价证书采用统一样式、统一编号,包括下列主要内容:

(一)单位名称、法定代表人、工商注册登记或者事业单位登记地址;

(二)运行服务类别与级别;

(三)发证日期和证书编号;

(四)证书有效期限;

(五)发证单位名称和印章。

第十六条  环境污染治理设施运行服务能力评价甲级和乙级证书有效期为三年,临时证书有效期为一年。

第十六条  持证单位分立、合并,或者变更单位名称、法定代表人、登记地址等事项,需要变更证书的,向我会提交下列申请材料:

(一)环境污染治理设施运行服务能力评价证书变更申请表(附件4);

(二)变更后的营业执照复印件或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复印件;

(三)环境污染治理设施运行服务能力评价证书原件;

(四)单位发生分立、合并的,还应提供技术人员专业技术资格证书复印件、现场运行人员考试合格证书复印件、劳动合同及社会保险基金管理机构出具的本单位为上述人员缴纳社会保险费用的证明。

 

广东省环境污染治理设施运行服务能力评价管理办法(试行)第五章  证书有效性保持

第十八条  持证单位在运行期间应严格遵守国家及地方生态环境保护相关法律法规、政策标准,保证污染治理设施正常运行,遵守运行合同约定。

第十九条  评价证书实行年检制度。持证单位获证满一年后,我会每年度进行年度审查。持证单位应自觉接受年度审查。

第二十条  持证单位应在每年三月底前,对上一年所提供的环境污染治理设施运行服务情况进行年度评估,填写环境污染治理设施运行服务情况年度报告表(见附件5),并提交我会。

第二十一条  年度审查的重点是确认持证单位持续符合证书规定的运行服务类别和级别要求,以及持证期间运行项目的情况。

我会根据持证单位上一年的运行服务情况,抽查部分持证单位的运行项目现场,根据污染治理设施运行服务情况年度报告表和现场抽查情况对持证单位做出年审结论,并告知持证单位年审结论。

第二十二条  持证单位证书到期后,应重新提出申请。

第二十三条  持证单位有下列情节之一的,一经核实,我会可根据情节轻重,进行公开通报或取消证书。

(一)不按照要求年审或年审不合格的;

(二)在取得证书和年审过程中徇私舞弊、弄虚作假的;

(三)出卖、转让、出借、涂改、伪造证书的;

(四)因持证单位原因造成所承担的污染治理设施运行项目出现重大安全事故或生态环保事故的;

(五)被行政主管部门通报或处罚的;

(六)持证单位分立、合并,技术人员、现场运行人员等影响运行服务能力的条件发生较大变化未及时申请变更的;

(七)其他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

第二十四条  我会将在网站、微信公众号及时公开持证单位证书保持情况。

 

广东省环境污染治理设施运行服务能力评价管理办法(试行)第六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五条  能力评价工作应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政策和本办法的规定,保证能力评价结果的公正性、一致性和完整性。严格执行自律机制,接受会员和社会公众的质询和监督,认真对待和处理能力评价过程中的投诉和反馈信息。不强迫或变相强迫企业参加能力评价。

第二十六条  申请单位在申请能力评价过程中,不得有隐瞒事实、弄虚作假、行贿等行为。如发现有上述行为的,取消其申报资格;对已获得证书的,取消其证书并予以公告,两年内不得重新申请。因虚假申报对社会公众利益造成损害或引发纠纷的,由申请单位及其有关责任人承担相关责任。

第二十七条  申报单位获得能力评价证书后,须自觉接受发证单位和社会各界的监督。

第二十八条  我会对能力评价实行统一管理和组织实施,对核发证书的真实性和有效性负责,并实施监督。

 

广东省环境污染治理设施运行服务能力评价管理办法(试行)第七章  优秀运营单位推荐

第二十九条  我会每年将在获得能力评价证书的运营单位中,组织编制优秀运营单位目录,并向社会进行推荐,以促进行业的高质量发展。

 

广东省环境污染治理设施运行服务能力评价管理办法(试行)第八章  附则

第三十条  本办法由广东省环境保护产业协会负责解释。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广东省环境污染治理设施运行服务能力评价管理办法(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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